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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职改[2004]1号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湖   南   省   人   事  厅
               湘职改[2004]1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切实落实个人自主申报权。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中小学校除外)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考试。在非公组织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职称。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及时主动提供便捷服务,不得自行设置障碍。
  二、对省(境)外来湘工作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因故不能参加当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省职改办同意后,由有关系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时进行评审,为这类人才开通职称评价“快车道”。
  三、为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发展,允许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对政府派出的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期间不能参加外语、计算机知识、专业技能考试考核的,可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另行组织考试。
  五、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办法。从2004年起,没有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人事职改部门不再进行备案管理。
中专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但单位聘用时须根据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按照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后,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办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所聘职务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省里组织实施。
  六、对于要求增加高中高级教师岗位职数的民族地区和国(省)贫县的学校,在所在市(州)县人事(职改)、教育、财政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各市州按学校汇总后报经省职改办同意,岗位职数可以适当增加,但在聘用合同中须规定高级教师至少5年以上的服务期限。
  七、积极推行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人才评价方法。从2004年起,经济系列(专业)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以考代评。凡试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从2004年起,允许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考试当年使用,且一律执行全国外语参评合格分数线,对各系列各类人员不再另行划定省内当年外语参评合格分数线。
  九、政工系列2003年外语合格成绩在2004年参评继续有效,其它申报评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学历、资历等),与经济系列的参评条件保持一致,并与其他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同步进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