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师字[2002]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
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师资格制度,做好我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一、测试对象
测试对象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且符合《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二、测试内容
测试有面试和试讲两个方面的内容,面试主要是测试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所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情况;试讲主要是测试申请人把握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手段、组织课堂教学的能力以及课堂教学效果。
三、测试标准及分值
测试有面试和试讲两个方面的标准,面试、试讲总分分别为100分,具体的测试标准及评分按《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面试、试讲测试评分表》[见附件(1)]、《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面试、试讲测试评分表》[见附件(2)]、《湖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面试、试讲测试评分表》[见附件(3)]执行。
四、测试方法
(一)测试以面试、试讲两种方式进行。
面试主要是通过观察、提问、谈话等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对担任音乐、体育、美术、舞蹈等特殊专业教师的测试,在面试时还要进行专业特长测试。
试讲主要是申请人根据确定的试讲内容,面向测评专家以说课的方式进行。说课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二)面试、试讲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下设若干个测评专家组,每个测评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测评专家组根据申请人的临场表现,按照面试、试讲测试评分表中规定的内容、标准、分值,给出客观评分。
五、测试程序和要求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公布测试人员名单,并在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测评专家组确定申请人的试讲内容,提前一周将面试与试讲的时间、地点和试讲内容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和试讲,并在测试开始前提交试讲内容的教案或讲稿6份。
(三)测试开始后,测评专家组根据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面试、试讲测试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取全体测评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为测试结果,测试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即85—100加分为A级,70—84分为B级,60—69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并由测评专家组组长签名。
(四)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测评专家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结果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六、测试结果认定
面试、试讲成绩分别达到C级(含C级)以上,即可认定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七、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