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职院[2006]6号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教育管理制度,规范进修培训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教职工进修、培训是为了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促进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参加进修、培训的职工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踏实肯干,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教职工进修、培训必须符合工作需要,是强化岗位技能及“双师”素质等类型的培训。
4、学院鼓励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二、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进修、培训、培养的范围和形式是:
1、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有关人员去企业、本科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有关单位进行的各种短期进修培训。
2、由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省石化行办或其它政府业务或教育、劳动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班、研讨会、专业培训等旨在提高教职工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各种短期进修、培训。
3、硕士、博士学位培养。
三、程序
教职工进修、培训、培养计划及安排由各系部处室向人事处提出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教职工个人参加进修、培训、培养,须先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负责进修、培训、培养的管理工作。为加强培训管理工作,凡参加各种进修、培训、培养的,有考试成绩或结业证者,要及时交人事处记入本人业务或人事档案;无考试成绩和结业证者,须向所在处(室)书面报告进修培训情况和心得体会,并交人事处一份存档。
四、经费
1、经批准参加短期进修、培训的教职工,按省、市财政部门及本院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学费和生活补贴;书籍费和文具费由本人自理。基本工资和各项福利性补贴及津贴与其他在职同类人员相同。计财处凭人事处的审核意见在教职工培训专项经费中报销有关费用。
2、对于硕士、博士的培养按学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服务年限
1、学习、培训费用累计3000元以内(从最近五年起计算,下同),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从最后一次费用报销起算,下同);未满服务年限,期间要求调动者(组织决定除外),其培训费必须按每少服务一年退赔总费用的40%的比例退还学院。
2、学习、培训费用累计3000元至10000元,服务期限不低于4年;未满服务年限,期间要求调动者(组织决定除外),其培训费必须按每少服务一年退赔总费用的30%的比例退还学院。
3、学习、培训费用累计10000元以上的,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未满服务年限,期间要求调动者(组织决定除外),其培训费必须按每少服务一年退赔总费用的25%的比例退还学院。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二OO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