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关于调整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堵塞骗提套取漏洞,防范安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自住房的保障作用,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的,执行“提了不贷”、“贷了不提”的规定。

二、同一套(栋)期房限一次提取。有提取记录的二手房,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两年。

三、异地购(建)房提取,产权证必须满两年(申请人或配偶在购建房地工作或有常住户籍的情形除外),但不得超过第三年。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