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组[2006]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公安局(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各省属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湘组通[1990]44号)下发后,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更改出生日期事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保证干部日常管理特别是退(离)休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拟任和现任省管职务干部出生时间的审核确认,仍按《关于印发〈同步报送和审核确认拟任省管职务干部档案和干部信息的规定〉的通知》(湘组[2006]55号)办理。
二、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的登记、核对和管理工作。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公安厅
20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