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已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原《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与《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为不断提升教职工学历、学位水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学工作,积极进取,工作服从分配。在本职工作中有一定业绩的教学、教育骨干。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3、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含2年),身体健康。
4、攻读专业必须符合系(部)专业建设需要或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成后应有助于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
二、审批程序
1、所有攻读学历(学位)者,必须于考前填写《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申请表》,经所属二级单位根据本部门队伍建设及工作需要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按申请条件及学院硕士、博士培养计划进行审核。
3、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院长批准。
4、一经录取,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签订有关合同。
凡未经部门、学院审批,私自攻读学历(学位)者,学院不予安排学习时间、不享受任何奖励及相关待遇。
三、学习要求
1、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学历(学位),不得延长攻读时间。
2、在学习期间要认真学习,遵纪守法,遵守在读学校的规章制度。
3、在学习期间,必须结合所学专业以学院名义至少发表一篇科研论文。
4、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交人事处核实,并将学籍档案交人事存档后方能享受有关待遇。
5、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以后不再批准其攻读学位:
⑴因违纪被就读学校退回者;
⑵因在学习期间从事其他职业或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
⑶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者。
四、学习期间相关待遇及奖励办法
1、经学院批准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对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80%以上专任教师,可全额享受绩效工资,行政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时间计发。
2、编制外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者可转为编制内聘用。
3、获得博士学位者,学院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五、服务年限
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后,从取得学历(学位)当月起计算,必须在学院连续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从取得学历(学位)当月起计算,必须在学院连续工作8年以上,否则,必须退回学院一次性奖金,并按比例向学院交纳违约金。具体缴纳标准为:按未满服务年限每年缴纳学习期间学院所承担年平均费用的30%。
学院所承担的费用包括:学习期间所享受的工资、津贴、福利。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决定调出者除外。
六、附则
1、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