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调入(聘用)与调出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管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特对教职工调入(聘用)与调出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的调入聘用:

(一)、人事调配工作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组织考核、考察,向院务会提出考核、考察意见,经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各二级单位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人事处提出下年度用人计划,经人事处核准并报院务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学院调入(聘用)采用编制内聘用、编制外聘用和临时聘用三种形式。编制内聘用主要用于补充教学、科研及教辅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编制内聘用应从严控制,工勤岗位不再编制内聘用。编制外聘用主要适用于因工作需要,但又不具备编制内聘用条件者。临时聘用主要指阶段性或临时性的短期用工。

(四)、编制内聘用、编制外聘用及临时聘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编制内聘用条件:

①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者。

②   教学岗位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特殊情况者,须具备有在一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相应条件。

③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④   工作需要,且有空编。

2、编制外聘用条件:

教学科研岗位:

①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②   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特殊情况者,须具备有在一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相应条件。

③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计算至上一年底),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至40周岁。

④   工作需要。

行政管理岗位:

①   全日制大专毕业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②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

③   工作需要。

3、临时聘用条件:

①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临时聘用教师可适当放宽。

②   能胜任岗位要求。

③   工作需要。

(五)、聘期及待遇:

1、编制内聘用采取人事代理制,聘期为3——5年,其中试用期为一个学期,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续聘。按国家政策发放工资、津补贴。

2、编制外聘用采用人事代理制,聘用期为1——3年。其中试用期为一个学期,聘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期内其工资福利待遇与编制内聘用人员相同。编制外聘用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工作需要且符合编内聘用条件者,可申请并逐步转为编制内聘用。

3、临时聘用聘期为3—12个月。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临时聘用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工作需要且符合编制外聘用条件者,可申请并逐步转为编制外聘用。

(六)、教职工配偶及子弟的聘用:

1、教职工配偶系两地分居、教职工子弟系初次就业者在符合编制内聘用条件、编制外聘用条件的基础上可执行编制内聘用、编制外聘用。

2、教职工子弟系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按国家政策办理。

(七)、聘用基本程序:

1、应聘人向人事处提出申请,递交个人自荐资料;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应聘人进行面试、试讲、或技能操作测试;

3、人事处对应聘人进行考察,提出拟聘用人选;

4、院务会审批,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5、人事处办理相关调动与聘用手续。


二、教职工的调出:

1、教职工要求调离本院,原则上应在每年的五月三十日或十一月十五日之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在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待批。

2、人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考虑到高等院校的工作特点和本院的工作实际,院务会于每年六月下旬或十一月下旬对调离申请集中研究、审批,并由人事处负责将院务会审批意见转告申请人。

3、在接到同意调动通知后,教师应完成学期教学任务,行政、工勤人员应作好岗位移交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经学院批准调离者,原则上应在当年七月底之前或次年一月底以前办理完调离手续,自当年八月份或次年二月份起,学院停发其工资、津贴及各项福利待遇;对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办理调离手续者,视为自动离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4、属于人才引进或以解决两地分居理由调入配偶的教职工,本人欲调离本校时,原则上夫妻双方应同时向学院递交调动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夫妻应同时办理调离手续。

5、已申请调动的教职工,在学院正式审批前,可书面申请撤回请调报告,但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调离学院的申请。

6、经学院批准调离的教职工原租用学院的住房应及时退还。

7、要求调动的教职工如与学院签有合同或协议,应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方能离校。

8、经学院批准同意调离的教职工,在没有正式离校前,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学院同意而擅离工作岗位,扣发相应工资、津贴,旷工达十五天者,学院将对其作除名处理。


三、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