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部室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组织人事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组织人事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部室内部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部室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明确具体资产管理员,并对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资产登记(管理)原则
第五条 资产登记(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登记在使用人名下,并负责管理。
第七条 部室共用资产登记在相应人员名下,并负责管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一)资产分管领导(副部长)职责:
1、明确一名副部长为资产分管领导第一责任人。
2、严格把控资产配置、处置审批程序,了解部门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国有资产。
(二)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部室内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处置等工作。
2、负责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维护等管理工作。
3、定期上报部室内部资产使用情况。
(三)资产使用人职责:
1、按规定、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滥用、破坏资产。
2、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
3、配合资产管理员完成资产清单、登记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全体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部室内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学校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组织人事部
2024年3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