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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条例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条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16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国高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作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工作者、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辅导员工作是教育人、培养人的工作,要以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主体。

第三条 学院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原则,以“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为标准,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学院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并采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应深入大学生实际,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品德教育;紧密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紧密围绕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抓好学生党小组、团支部、班委会、社团、宿舍建设工作等。

第五条 辅导员应结合大学生实际,做好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具体负责好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学院和系部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心理辅导、特困生资助、奖学金评定、毕业教育等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好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班级学风建设等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有关的工作,培养学生敢于面对困难、心理健康、勇于创新的良好品质;参与处理好涉及学院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

第六条 辅导员应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学生为主体,紧密依靠学生,注意发挥学生基层组织和学生干部队伍的积极作用,做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协调者;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利用网络。

第七条 辅辅导员应配合系部党组织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工作,指导和带好学生干部队伍;结合系部的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建设活动;负责系部学生的各项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应该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追求,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政治坚定性;应该有强的组织纪律性,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模范遵守岗位规定;应该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

第九条 辅导员应当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辅导员应尽可能是中共党员。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十条 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代表学院党委负责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人事处、组宣部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生工作部(处)和系部“双重领导”体制。学生工作部统一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对辅导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各系部党支部对所辖的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既要配足专职辅导员,并保证每个系部的每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又要鼓励本院的优秀教师和新进学院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形成“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格局。

第十三条 辅导员队伍的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专职辅导员公开招聘和兼职辅导员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组宣部、系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和开展辅导员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科生辅导员。其中专职辅导员占辅导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职辅导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新聘辅导员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本科);兼职辅导员占辅导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从本院的优秀教师和新进学院的优秀青年教师中择优选聘。

第十五条 辅导员队伍的配备要有利于改善队伍的学缘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要注意选拔和招聘一批有大学学习知识背景和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专职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所有专职辅导员都应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章 培养和待遇
第十六条 辅导员既是管理干部又是教师,学院把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

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并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和重实效的队伍培训体系,设立辅导员培养专项经费,积极为辅导员工作、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定期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以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申报省部级以上辅导员工作的科学研究课题,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但每周教学时间不得超过4学时。

第十九条 新上岗辅导员,按照学院统一安排进行上岗前培训,主要学习德育理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知识;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要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开展社会考察、劳动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和社会实践能力;学院党委组宣部每两年举办一次辅导员党课学习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加强党性锻炼;学生工作部(处)每月组织辅导员业务学习,开展时事报告、热点问题讲座、学生工作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院内外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研讨会,鼓励支持辅导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方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院人事处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制定辅导员考核办法,单列辅导员队伍考核评优指标,专职辅导员的评优比例按15%单独划拨。学生工作部(处)每年会同人事处、组宣部和各系部党支部对辅导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列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院党政部门补充科级干部时优先考虑辅导员,重视辅导员的经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岗位津贴、工作条件、生活待遇方面向辅导员适当倾斜,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相当,其岗位津贴按同等条件下的教师岗位津贴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晋升思政系列职称,长期坚持专业课教学的可晋升本专业职称。

第二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任职满9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进行工作岗位调整。辅导员经考核连续3年优秀者可享受科级干部待遇,享受科级干部待遇连续工作满3年者可竞聘上一级干部岗位,享受科级干部待遇连续工作5年内考核有3次优秀者可享受副处级干部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完善辅导员岗位职责规范和考核制度,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出台《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对辅导员考核应由人事处、组宣部、学生工作部、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

第二十七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每学年的年终进行考核,评定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计入本人业绩档案,结果与职务聘任、奖罚、晋级挂钩。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两年从全体专职辅导员、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中评选出1-2名“模范辅导员”,每人给予300元的奖励,并参加当年学院组织的优秀个人假期旅游疗养。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解聘: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三)当年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两年列后三名者。

(四)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五)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五)其它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辅导员进行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分适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06年8月16日

附:《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学生政治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政治辅导员。

一、考核内容

(一)德

1.正确领会、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为人正直,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

3.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有奉献精神。

(二)能

1.善于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能认真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了解大学生思想动态,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熟悉学生心理,能指导学生党、团建设,指导学生会和各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和解决学习、生活、人际交往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实际困难;

4.具备学生工作相关的理论基础,能不断积累和总结工作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勤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强,能经常深入学生中去,关心、爱护学生,有敬业精神;

2.准时参加有关的学习和会议,定期在辅导员工作会议上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积极认真做好日常学生管理工作(含综合测评和评优、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发放奖贷学金、文明宿舍建设等);

4.有强的组织纪律性,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模范遵守岗位规定,出满勤;

5.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撰写经验总结和工作论文。

(四)绩

1.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情况;

2.负责班级党、团组织的发展情况;

3.指导班级开展活动情况及效果;

4.负责班级学生学习成绩优良率、外语和计算机及等级通过率、职业技能等级证获取率,受到各类表彰奖励人次及语言文字规范相关指标业绩等;

5.负责班级学生的补考率、违纪作弊及安全事故等情况;

6.对院、系学风、校风(系风)建设做出的贡献;

7.组织、指导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活动及院、系大型活动情况;

8.发表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及工作创新情况。

二、考核程序

(一)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实绩是主要依据,个人自评、述职是基础,学生民主评议是重要参考,组织考核评估是必备环节。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进行个人自评,并向所在系党支部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在学工部(处)组织的述职报告会上进行述职。

2.学生评议:各系党支部书记负责在辅导员所带年级的学生中进行认真的调查,并收集参加辅导员述职报告会的学生代表的反馈意见,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评议情况。

3.组织考评:各系党支部书记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情况对照“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全院辅导员的考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

(二)各系党支部每月对所辖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如实记载,作为考核依据;每学期按照“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学期考评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

(三)学生工作部平时记录辅导员完成学院布置工作的情况,每年年底会同人事处、组宣部组织考核辅导员一年的工作。考核在辅导员自评、学生评议、系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三、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及处理

1.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量表,增强可操作性。

2.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组宣部长、人事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系副主任、系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

3.考核分为个人考核(占10%)、学生考核(占10%)、系部考核(占40%)、学生工作部考核(占4%),最后将四方面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4.各系在尊重学生对学生工作辅导员工作的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对考核结果做出初步意见报党委学工部。

5.学院组成由党委学工部、思想政治课部和院团委为主的考评小组,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各系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查和评议,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6.考核结果以“考核量表”得分排序,并根据分值和比例要求确定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7.学生工作辅导员岗位津贴实行与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办法发放。履行职责的专职学生工作辅导员每月领取90%的岗位津贴,另外10%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合格以上者,年终一次性领足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领取另外10%的岗位津贴。

8.年终考核不合格者自动解聘;连续两年考核排序列末位者或五年考核中有三年考核排序列后三名者自动解聘。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系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系部的实施细则。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06年8月16日

附:辅导员考核量表(由学工处制定)

辅导员工作具体实施细则

一、系部考核(40分)

1、执行《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考核条例》,考核在系部前10%班级名次的计35分,考核在系部后10%班级名次的计25分,每提升10%加1分。

2、完成系部其他日常工作的计5分。

二、学生工作部(处)考核(40)。

1、辅导员会议(5分)

凡要求辅导员参加的各类会议,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办单位请假,否则,以缺席处理。如缺席者事后能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了解会议内容,则按迟到早退处理。因公差、因病住院不扣分(会议前请假)。

缺席者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

2、日常工作(30分)

(1)辅导员应经常深入教室计8分(辅导员:4次/周;每次30分钟以上)、深入宿舍计8分(辅导员:4次/周;每次30分钟以上)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做好记录(查笔记、查学生宿舍考核),辅导员参加值班必须下教室、宿舍计2分。以上各项每少一次扣0.2分。(18分)

(2)辅导员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解决学生困难,降低学生流失(指退学)。按流失率排序计分。(2分)

(3)辅导员要经常和任课教师、辅导员、管理员联系沟通工作。此项根据辅导员与任课教师、辅导员、管理员工作联系情况及考核表,每月听一次课。(2分)

(4)辅导员要积极动员学生交纳学费,要求学生按时报到注册,按欠缴学费率、报到率排序计分。(5分)

(5)辅导员应定期召开班会收集了解班级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每月一次(查记录)(3分)

3、基础工作(5分)

(1)辅导员应建好本班学生管理档案,每学年初将上学年学生管理档案交系部学工检查。无档案者扣3分,档案不符合要求者扣1-2分(档案要求见附录)。

(2)辅导员应探索学生管理新方法,积极撰写论文。

在学期未撰写论文者记1分,论文被有关刊物刊登者记2分。

4、其他工作

(1)不服从统一管理,不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临时性任务者,由系、学工处、团委讨论,报主管院长批准,从重扣分。

(2)不按学校规章制度办事,搞小团体主义,矛盾上交者,每次扣3-5分。

(3)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重大事故者,当年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上报学院予以辞退。

三、学生考评(10分)

学生考评优良率在80%以上的计10分,每下降10%降1分,在每学年末采取随机抽10名/班学生无记名考核的方式进行。

四、辅导员自评(10分)

(1)辅导员按时填写《辅导员工作学年鉴定表》计2分。

(2)业绩考核计8分。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200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