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和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件保障。
第八条 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
第九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以规范汉字为主。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
(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四)招牌、广告用字;
(五)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六)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其标识、标牌、宣传品等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九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者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国际中文教育,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二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和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使用语言文字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强化立法宗旨与党的领导。解读应明确,修订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纳入立法目的,并强调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明确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亮点二:适应实践发展,健全使用规则。重点解读以下新增或强化的规定:
教育与学校: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受教育者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网络空间:明确网络视听节目、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政府主办的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信息平台,使用的语言文字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国际交流:规定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标识、标牌、宣传品若需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亮点三:加强推广普及与保障措施。解读应说明,新法确立了每年9月第三周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相关规划,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此外,还对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标准作出了规定。
亮点四:完善管理与法律责任。解读需明确,新法将“法律责任”单设一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明确了公民、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并规定了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及时处理。
1. 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职业院校在授课、教案、讲义、板书、课件、试卷、作业批改、论文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用语、用字均须符合规范。
2. 教材与课程规范
学校使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职业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同时,应重视语言文字类课程建设,支持开设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口语表达等语言文化相关课程。
1. “一种能力两种意识”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相关意见,学生应具有“一种能力两种意识”,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意识。职业院校应将其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及标准并纳入毕业要求。
2. 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要求
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以上。职业院校应加大普通话培训测试力度,为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提供服务,为毕业生就业从事相关职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提供支持。
3. 汉字书写与书面写作能力
学生应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能熟练地掌握普通话书面语言,作文中的词汇、语法合乎规范。职业院校应强化学生口语表达、书面写作、汉字书写能力的培养。
1. 校园环境用语用字要求
校内公文、各式文件、网站、宣传信息平台以及名称牌、指示牌、校风校训、标语、建筑物等用语用字应符合规范,汉语拼音使用规范,外文使用符合标准、规范。
2. 校园语言文字工作机制
学校应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有语言文字工作内容。在用语用字、学生培养、教育实践过程中应有关于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有定期检查落实制度。
3. 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根据相关要求,高等学校应在2025年前完成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任务。职业院校应按照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开展达标建设工作。
1. 实习的本质与定位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2. 实习中的语言文字能力培养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应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3. 实习岗位与专业对口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职业院校应选择管理规范、实习条件完备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1. 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教师应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自觉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
2. 教师普通话等级要求
学校应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方案,教师普通话水平、汉字应用水平应达标。应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鼓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3. 教师考核与聘任
在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等制度中,应有关于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应用情况的明确要求。教师自觉成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率。
1. 工作机构与人员保障
学校应有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有校内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应有专设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或明确合署办公、兼职人员安排。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2. 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
应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列入学校普法宣传教育,网站、信息屏或宣传栏中有相关内容并定期更新。教职工应熟悉掌握、学生应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
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应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体系,有中华经典诵读、书写等学生社团,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演讲等活动。学生对中华优秀文化应有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
易错读音
氦气 hài(fó×)
氙气 xiān(shǎn×)
铬 gè(luò×)
镉 gé(gē×)
铊 tā(tuó×)
锑 tī(dì×)
钋 pō(bù×)
灼烧 zhuó(shuò×)
炽热 chì(zhì×)
臭氧 chǒu(xiù×)
发酵 jiào(xiào×)
纤维 xiān(qiān×)
石蕊 ruǐ(lěi×)
硝酸铵 àn(ān×)
苯胺 àn(ān×)
无色无臭 xiù(chòu×)
易错字形
乙炔(乙缺×)
坩埚(甘锅×)
催化剂(崔化剂×)
同素异形体(同素异型体×)
酚酞(酚肽×)
浑浊(混浊×)
金刚石(金钢石×)
二氧化碳(二氧炭×)
褪色(退色×)
药品名称规范
阿司匹林(阿斯匹林×)
吲哚美辛(消炎痛×)
异丙嗪(非那根×)
维A酸(维甲酸×)
甲氨蝶呤(甲氨喋呤×)
博来霉素(博莱霉素×)
双膦酸盐(双磷酸盐×)
大环内酯类(大环内脂类×)
易错字形
酯(脂×)(酯=酸醇反应产物;脂=油脂)
铵(氨×/胺×)(铵=NH₄⁺;氨=NH₃;胺=氨的烃基衍生物)
酰(先×)(乙酰化)
苷(甙×)(雷公藤多苷)
行业习惯读音
淬火:规范cuì(行业读zhàn,蘸火)
镀铬:规范gè(行业读luò)
焙烧:规范bèi(行业读péi)
浸出:规范jìn(行业读qìn)
毛坯:规范pī(行业读pēi)
车间行话
挑螺纹/挑扣=车螺纹
套扣=扳牙套螺纹
闷火=回火
开粗/拉荒=粗加工
光刀=精加工
道/丝=0.01毫米
个=毫米
朴=形位精度不合格
勒刀=刀具挤压变形不能切削
打刀=刀具崩裂
崴刀=刀具扎入工件
易错读音
框(kuàng)架(kuāng×)
匹(pǐ)配(pī×)
嵌(qiàn)入(qiān×)
冗(rǒng)余(chén×)
迭(dié)代(diě×)
缓存(huǎn cún)(huán×)
易错字形
架构(架够×)
模块(模快×)
集成(积成×)
部署(布署×)
兼容(兼融×)
登录(登陆×)
账号(帐号×)
易错读音
付讫 fù qì(qǐ×)
账簿 zhàng bù(cháng×)
佣金 yòng jīn(yōng×)
折耗 shé hào(zhé×)
呆账 dāi zhàng(ái×)
承兑 chéng duì(chěn×)
贴息 tiē xī(tiě×)
易错字形
付讫(付乞×)
承兑(承对×)
增值税(增殖税×)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标×)
收讫(收乞×)
记账(记帐×)
货款(贷×款)
一篮子货币(一揽子货币×)
易混词语
定金/订金:定金有担保效力,可适用定金罚则;订金仅为预付款
付/副/附:“付”指支付;“副”指次要、辅助;“附”指附带、附加
费/弗/废:“费”指费用;“弗”是“不”的意思;“废”指废弃
管/菅:管理(菅理×)
收讫/收迄:“讫”指完结;“迄”指到、至
账/帐:与钱财相关用“账”;与布幔相关用“帐”
数字用法规范
含“几”的概数用汉字:七十几美元(70几美元×)
“二”与“两”区分:二期工程(两期×,视语境)
大写数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正式文件、考试用规范读音和用字
车间交流可理解行业习惯,但需知晓对应规范
合同协议注意“定金”与“订金”法律差异
经贸文书注意数字用法和计量单位规范